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,国家计委、财政部近日发出《通知》,决定第二批降低偏高的部分收费标准,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,促进外贸进出口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。
这次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包括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、贷款证收费、口岸管理费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、企业注册登记费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海关、进出口商品检验、国境卫生检疫、动植物检疫收费等468项,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其它方面负担约30亿元。具体降幅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如下:
一、民政部1项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,由现行的按福利企业销售(或营业)收入额的百分之一(最高)收取,降为按福利企业销售(或营业)收入额的百分之零点五(最高)收取,并改为定额核定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。
二、中国人民银行1项。贷款证收费,由现行的每证120元,降为每证100元。
三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。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由每证2500元降为2200元。四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项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项,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百分之二十,并改为定额核定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。除这两项外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其它市场管理费一律取消。
企业注册登记费,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百分之二十,并由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,改为定额收取,另文下达。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,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(含一千万元)的,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,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,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四收取。
五、海关总署9项。进口商品退税(关)手续费、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、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、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4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百分之二十;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、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、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、验车费4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百分之五十;口岸管理费(国务院及财政部、国家计委批准的满洲里、绥芬河、二连、凭祥、东兴、畹町、瑞丽、河口和深圳九个陆路口岸),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全面下调百分之三十。
六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450项。原进出口商品检验、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等检验、检疫费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费,总体收费水平下调1/3。具体检验检疫项目的降低幅度,依据成本变化情况可以有所不同,具体收费标准,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重新核定后,另文下达。在核减后的具体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,所有进出口商品检验、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的检验、检疫收费一律按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/3比例收费。
七、国家林业局1项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,对批准捕捉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,收费标准不降;对批准出售、收购、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,由按其成交额的百分之八向供货方收费,降为百分之六,对受货方不予收费;对批准出售、收购、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,由按其成交额的百分之六向供货方收费,降为百分之四,对受货方不予收费;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仍按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执行。
八、公安部1项。特种行业许可证费,由现行的每证20元,降为每证(含正、副本)10元。
九、国土资源部1项。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,由现行的大型报告9000元、中型报告7000元、小型报告5000元,降为大型报告7000元、中型报告5000元、小型报告3000元。